保密协议和版权保护

在福迈科技,我们知道对客户设计保密至关重要。 福迈科技确保员工不会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设计文件,除非得到客户的书面批准。

在合作之初,我们会为每一位客户签署NDA。 典型的 NDA 样本如下:

相互保密协议

本相互保密协议(“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并签订:

福迈科技有限公司 一家中国公司/企业(“XXX”),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怡海广场东座27-05号,邮编:518054, 

和;

对客户的 公司,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 1609 av.

本协议以下简称“一方”或“双方”。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5年。

见证人:

鉴于,双方打算探索共同的商业机会,并可能就此向对方披露机密或专有信息。

因此,双方现在同意如下:

第 I 条 – 专有信息

就本协议而言,“专有信息”是指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任何类型的书面、文件或口头信息,并由披露方用图例、印章、标签或其他标记进行标记,表明其专有或保密性质,包括但不限于(a)业务、规划、营销或技术性质的信息,(b)模型、工具、硬件和软件,以及(c)任何文件、报告、备忘录、笔记、文件或分析由接收方或代表接收方准备,包含、总结或基于上述任何内容。 “专有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信息:

(a)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公开;

(b)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由于接收方没有不当行为而公开;

(c) 由披露方向其他人提供,而对其使用或披露的权利没有类似的限制;

(d) 在从披露方收到此类信息时,接收方在没有任何专有权限制的情况下正确知晓该信息,或者从披露方以外的来源在没有专有权限制的情况下为接收方正确所知;

(e) 由接收方由无法直接或间接访问专有信息的人员独立开发; 或者

(f) 有义务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或有效的行政或政府传票出示,前提是接收方立即将此类事件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可以寻求适当的保护令。

就上述例外情况而言,具体的披露,例如关于工程和设计实践和技术、产品、软件、服务、操作参数等的披露,不应仅仅因为它们被属于公共领域或由接收方拥有的一般披露。 此外,任何特征组合不应仅仅因为其个别特征属于公共领域或由接收者拥有而被视为属于上述例外情况,但前提是该组合本身及其操作原理是公开的。域名或由接收方拥有。

第二条——保密

(a) 接收方应将披露方的所有专有信息作为机密和专有信息进行保护,并且除非事先得到披露方的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向披露方披露、复制或分发此类专有信息。自披露之日起五 (5) 年内的任何其他个人、公司或实体。

(b) 除与双方之间的任何联合项目有关外,接收方不得为了自身利益或任何其他个人、公司或实体的利益而使用披露方的专有信息; 为更加明确起见,严格禁止接收方直接或间接基于披露方的专有信息根据任何国家的法律提交专利申请,并且任何此类专利申请或专利注册的发生均违反根据本协议,接收方对所述专利申请或专利注册的所有权利应完全转让给披露方,而披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且除了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权外。

(c) 接收方不得向接收方的任何附属公司、代理人、管理人员、董事、雇员或代表(统称“代表”)披露披露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专有信息,除非有必要——知道依据。 接收方同意将其机密性和专有性质以及该代表根据本协议条款维护此类专有信息的义务告知接收披露方专有信息的任何代表。

(d) 接收方应采取与保护其自己的专有信息相同程度的谨慎措施来保护向其披露的专有信息的机密性,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至少采取合理程度的谨慎措施。 各方表示,这种程度的谨慎为其自己的专有信息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e) 接收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披露方任何人盗用或滥用接收方所知的披露方专有信息的情况。

(f) 由披露方或代表披露方提供的任何文件或材料,以及任何形式的所有其他专有信息,包括由接收方或代表接收方准备的文件、报告、备忘录、笔记、文件或分析,包括此类材料的所有副本,一旦披露方出于任何原因提出书面请求,接收方应立即将其返还给披露方。

第 III 条 – 无许可、保证或权利

通过向接收方传送专有信息或其他信息,并不授予或暗示接收方在任何商业秘密或专利下的许可,并且传输或交换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与接收方有关的任何陈述、保证、保证、保证或诱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或其他权利。 此外,披露方披露的专有信息并不构成或包括对该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的任何陈述或保证。

第四条 – 违约补救措施

每个接收方均承认披露方的专有信息对于披露方的业务至关重要,并且是由披露方或为披露方花费大量成本开发的。 每个接收方进一步承认,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接收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并且披露方可以获得禁令救济或其他衡平法救济,以补救或防止任何违反或威胁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由接收方或其任何代表。 此类补救措施不应被视为针对任何此类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的唯一补救措施,而应是对披露方可依据法律或衡平法获得的所有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第五条——禁止招揽

除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代表均不得在本协议之日起五 (5) 年内招揽或促使雇用另一方的任何雇员。 就本节而言,招揽行为不包括仅通过在大众发行的期刊或员工猎头公司代表一方或其代表做广告来招揽雇员,只要该方或其代表不这样做指导或鼓励此类猎头公司招揽特定指定的员工或另一方。

第七条 – 其他

(a) 本协议包含双方之间的完整谅解,并取代之前与本协议主题相关的所有书面和口头谅解。 除非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否则不得修改本协议。

(b) 本协议的解释、解释和履行,以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双方法律关系,将受加拿大法律管辖并根据加拿大法律解释,而不考虑其法律条款的选择或冲突。

(c) 双方理解并同意,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均不得视为放弃其权利、权力或特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也不排除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者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的放弃不应被视为对随后违反任何条款或条件的行为的放弃。 所有弃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寻求约束的一方签署。

(d)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不可执行,则本协议的其余部分仍具有完全效力。

(e) 本协议项下专有信息的披露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任何一方有义务 (i) 与本协议另一方签订任何进一步协议或谈判或向另一方作出任何进一步披露,(ii) 避免签订与任何第三方就同一标的物或任何其他标的物达成任何协议或谈判,或 (iii) 避免以其选择的任何方式开展其业务; 但是,在按照第(ii)和(iii)项进行努力时,接收方不违反本协定的任何规定。

(f)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或相关讨论发表公开公告。

(g) 本协议的规定是为了本协议双方及其允许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任何第三方不得寻求执行这些规定或从这些规定中受益。

特此声明,双方已于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